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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叶惠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申请执行人:金爱平(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叶惠仙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东法院)(2021)浙0703执异1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告辩称 金东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爱平与被执行人叶惠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叶惠仙的银行账户,叶惠仙对冻结金额不服,提出书面异议,请求金东法院提高每月保留生活费用。

金东法院查明,1999年3月4日,原金华县人民法院对金爱萍与叶惠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1998)浙金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叶惠仙归还金爱萍借款人民币七万元,偿付利息四万一千二百七十四元九角五分(利息算至1999年3月4日,此后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0‰计付)。据金爱萍的申请,原金华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1999)金民执字第308号。2021年2月1日,金东法院作出(1999)金东民执字第308号执行裁定,冻结叶惠仙在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湖墅支行营业室账号×××的存款114948.95元,实际冻结26500.56元。该院于2021年6月3日从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湖墅支行营业室账号为×××账户中扣划了32991.51元。金东法院执行人员于2021年6月28日组成合议庭进行了评议,给予叶惠仙每月1041元的生活费用。

金东法院认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当事人依法应尽的义务,金东法院于1999年作出(1998)浙金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叶惠仙至今未完全履行应忍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冻结的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湖墅支行营业室账号为×××是叶惠仙的退休金发放账户。虽在冻结、扣划时未给叶惠仙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但已决定按2020年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1041元给予保留生活费用,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叶惠仙要求将每月生活费提高至1800元的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金东法院冻结的数额未超过叶惠仙应履行的债务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叶惠仙的执行异议。

请求情况 复议申请人叶惠仙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金东法院作出的(2021)浙0703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给叶惠仙及其所赡养家属留出必须的生活费增加到1800元(或适当减少点1500元也可以)。事实与理由:1、叶惠仙退休后一直在老家照顾中风瘫痪的妈妈和精神分裂的哥哥,退休工资是其唯一收入。测算一下工资明细,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湖墅支行营业室账号×××,每月发放退休工资约2150元,2021年6月开始每月增加到工资2300多元,再加上各种津贴,平均也有2500左右每月。因为医保未缴足年限,退休后还需继续缴费10年,每月医保卡里还需扣款约350元。2、叶惠仙自己身体一直不好,是多年的肝病患者,最近病情在加重,5月份时查出了肝硬化,刚刚这几天又查出了多发甲状腺结节和多发腋窝肿瘤,各种并发症接踵而来,每天吃的药越来越多,每月日常看病自付药费也在不断增加,目前约600多元,加上大病费用就更高了。吃了那么多药,感觉整天没力气,胃口和精神状态也非常差,已经开始力不从心了。3、金东法院裁定给叶惠仙留出的生活费1041元,虽说是参照2020年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不需要自己交医保的。换句话说留出的生活费1041元扣除每月医保扣费350元,只剩700元,已经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了。再扣除每月日常支付医院的看病吃药费用,基本就扣光了。吃饭和日常通信、交通、赡养父母等费用就都完全没有保障。

其他当事人在复议审查中未向本院提交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对金东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案执行依据判明叶惠仙需归还金爱萍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而算至1999年3月4日的利息已达41274.95元。即使确如叶惠仙的主张,其已于2018年支付款项70000元,但剩余执行款尚未支付,金东法院在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冻结叶惠仙银行账户并扣划退休工资收入,并无不当。该条同时规定,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八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居民、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综合考虑叶惠仙退休工资发放地和个人情况,金东法院根据杭州市2020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留其生活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叶惠仙提出的提高保留生活费用的复议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金东法院(2021)浙0703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叶惠仙的复议申请,维持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21)浙0703执异1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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