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685598446M。
法定代表人:廖根勇。
被执行人:余雪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雪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浙0702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3万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短信、电话方式向被执行人余雪锋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已申报财产但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及通过线下向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除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网络资金并扣划到位2508.41元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扣划到位的2508.41元,扣除诉讼费721元、执行费38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1407.41元。
鉴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余雪锋采取了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702执41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