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单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1380号。
被执行人:薛成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薛成强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012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3月10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成强退赔赃款2805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网络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冻结,实际控制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扬州市江都区及连云港市东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无登记信息。
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连云港市××××村现场调查,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有精神障碍,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且家庭贫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查明
综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认定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