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肖连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肖连平罚金一案,本院(2020)粤1502刑初19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肖连平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11月17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1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肖连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肖连平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报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肖连平的财产作出如下查控措施:依法委托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所属辖区重庆市巫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在本辖区汕尾市自然资源局和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查询其财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肖连平进行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民政、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等部门有可供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肖连平尚在海丰县看守所服刑,服刑期至2021年9月21日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肖连平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另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