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文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
被执行人:杜同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阜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孙文浩与杜同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的(2021)冀1128民初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755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