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丽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
被告:刘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黑山县。
被告:于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辽宁省黑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丽洁与被告刘莉、于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丽洁、被告刘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富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丽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5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7日,二被告从原告处赊购40头牛,每头牛价格为23000元,共计920000元,二被告于2020年1月17日支付原告400000元,现尚欠原告520000元。此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
被告辩称
被告刘丽洁辩称,2020年1月17日,我从原告处买40头牛属实,但当时我是从郭天伟和战英(系原告丈夫)两家购的牛,我支付给郭天伟400000元,支付给原告100000元,先尚欠原告购牛款为420000元,并不是520000元。另外我买牛时,原告丈夫讲牛的怀揣率(怀有小牛)要保持在90%以上,但我饲养的牛一年只下了25头牛犊,未达到原告讲的90%,此系原告违约在先,同时临产的怀揣牛还让原告丈夫牵走3头,这里还有差价。综上,我不同意给付原告欠款520000元,也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被告于富未予答辩及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刘莉、于富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20年1月17日在原告处购买40头牛,每头牛价格为23000元,共计920000元,二被告于2020年1月17日已支付原告400000元,现尚欠原告520000元。被告刘莉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据一张、买卖协议一份作为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牛,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各自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二被告在支付一部分款项后拒绝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被告刘莉辩称的原告违约等答辩意见,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莉、于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丽洁欠款52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被告刘莉、于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