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正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
被执行人:成雷,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宋正学与被执行人成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5月1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宋正学向本院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鄂2823民初19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