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建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罗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
被执行人:吕永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翟茂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许传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吕桂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吕永超、翟茂丽、许传省、吕桂然(2009)临罗执字第1611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建龙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上述执行实施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山东景鸿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法定债权转让书面认可书》等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
申请执行人与吕永超、翟茂丽、许传省、吕桂然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2008)临罗商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吕永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翟茂丽、许传省、吕桂然对本判决书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吕永超追偿。因吕永超、翟茂丽、许传省、吕桂然没有按照上述判决书规定对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09)临罗执字第1611号。
2021年4月27日,申请人张建龙通过山东景鸿拍卖有限公司竞得上述债权。同日,申请执行人与张建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上述债权由申请执行人转让给张建龙。同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出具《法定债权转让书面认可书》认可申请人张建龙取得上述债权。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涉案债权的转让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的变更申请,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申请人张建龙为(2009)临罗执字第161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