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申金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延长石油集团延安炼油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延长石油集团延安炼油厂供排水车间职工,住洛川县,系原告申金祥的儿子。

被告:高延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延长石油集团炼化公司交口分局职工,住洛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申金祥与被告高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金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楠、被告高延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金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高延峰偿还原告申金祥借款本金10万元;2.判令被告高延峰支付原告申金祥自2017年1月18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高延峰承担。事实与理由:申金祥与高延峰系同事,相识多年,高延峰因资金困难于2017年1月18日从申金祥处借款10万元,并约定月息为2分,借款期限为12个月。同日高延峰向申金祥出具借条一份。借款至今,高延峰未偿还本息,申金祥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 高延峰承认申金祥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8日,高延峰从申金祥处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并向申金祥出具了本息共计12.4万元(其中本金10万元、利息24000元)的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高延峰仅支付了24000元的利息,10万元本金并未偿还。2017年1月18日,高延峰就该笔借款向申金祥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申金祥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月息2分,借款人高延峰”。重新出具借条后,高延峰再未偿还本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申金祥与高延峰之间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金祥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后,高延峰亦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申金祥要求高延峰偿还借款本金的主张予以支持。申金祥主张的借款利息,借款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之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综上所述,对申金祥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高延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申金祥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2021年5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高延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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