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赵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雪与被告赵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越偿还王雪借款13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赵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3日晚,赵越与他人发生冲突,经调解,赵越与对方和解,并赔偿对方15000元。由于其无钱支付,即向王雪借款13000元用于赔偿。2017年9月25日,赵越出具借条一张,但该款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能偿还,为此,依法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

赵越辩称,借款属实,但2018年11月20日我通过我的朋友王明向王雪的丈夫薛坤打款10000元,因薛坤的公司未按时向我支付工资,剩余的3000元用以折抵了工资和保险,只是借条未抽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诉讼中,赵越提供打款记录及电话录音各一份,用以证明其让王明将涉案借款中的10000元打给了赵越的丈夫薛坤;王雪质证后表示对真实性有异议,电话录音中也并没有明确涉案的10000元系偿还王雪的借款,该笔借款应为归还公司的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赵越向王雪借款1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雪请求赵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赵越提供的电话录音中并未明确涉案的10000元系偿还王雪的借款,不足以证明打款记录与13000元借款有关联性;赵越主张剩余的3000元用以折抵工资和保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赵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雪借款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元,由被告赵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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