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MA3CA13L1P,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南环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方化臣。
被申请人:商亚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申请人:商井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申请人:田吉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申请人:张文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申请人:马金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申请人:孙玉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申请人:郭洪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城区。
被申请人:李金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城区。
被申请人:商艳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申请人:商锐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申请人:商立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亚德、商井云、田吉清、张文英、马金勇、孙玉珍、郭洪庆、李金英、商艳娜、商锐娜、商立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鲁1422诉前调733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商亚德、商井云、田吉清、张文英、马金勇、孙玉珍、郭洪庆、李金英、商艳娜、商锐娜、商立杨的银行存款1394405.59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郭洪庆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亚德、商井云、田吉清、张文英、马金勇、孙玉珍、郭洪庆、李金英、商艳娜、商锐娜、商立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郭洪庆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郭洪庆名下的德州银行账户80×××31中存款1394405.5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爱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