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秀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代理人:徐锦杰,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晋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琳。

审理经过

2021年7月12日,吴秀孙以上海晋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晋玺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晋玺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在上海市杨浦区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为陈振宇(持股比例50%)、徐琳(持股比例50%),法定代表人为徐琳,于2020年6月4日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吴秀孙与晋玺公司之间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出具(2019)沪0110民初173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主文载明晋玺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之前支付吴秀孙钱款2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的利息1.3万元等。该调解书生效后,晋玺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吴秀孙向杨浦法院申请执行。因晋玺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杨浦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沪0110执28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破产法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案件管辖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本院管辖在闵行、徐汇、黄浦、杨浦4区注册登记的公司、企业强制清算案件。晋玺公司在上海市杨浦区登记设立,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吴秀孙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清偿,可认定晋玺公司明确缺乏清偿能力,已经符合破产清算的申请条件。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吴秀孙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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