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彦兵,男。 被执行人:白立斌,男。 被执行人:霍振福,男。 被执行人:赵炳云,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彦兵与被执行人白立斌、霍振福、赵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23000元、执行费245元,合计23245元。但被执行人白立斌、霍振福、赵炳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白立斌、霍振福、赵炳云的银行存款或支付宝账户资金人民币2324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典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满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