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红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被告:朱金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汪红兰与被告朱金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汪红兰于2021年6月1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红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红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汪红兰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汪红兰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严 志 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谢 露 书 记 员 钱佳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