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东交大街527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彪,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系甲山信用社主任。
被告:杜清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杜清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