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瑞光北巷7号。 法定代表人:季琳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阳,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被告:黎源。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黎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靳志宇 审 判 员 贾丽秋 审 判 员 王泽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晓琳 书 记 员 董虹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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