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瑞光北巷7号。 法定代表人:季琳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阳,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被告:黎源。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黎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靳志宇 审 判 员 贾丽秋 审 判 员 王泽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晓琳 书 记 员 董虹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