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吴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陈学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平,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吴建国与被告陈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吴建国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建国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吴建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4.5元,由吴建国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