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贺兰县。 被告魏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银川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中山支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49号。 法定代表人文佐策,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凡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银川高新区中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石油城五区燕庆路北。 法定代表人赵金文,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魏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中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以其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魏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中山支公司、银川高新区中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实收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高丽
裁判日期
二0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