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昭,女,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被告:黄冰,女,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梁昭与被告黄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梁昭诉称,2020年3月31日被告黄冰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梁昭借款人民币X元),并于当天写下借条给原告收执,约定利息按月息2%,被告当时一直未支付利息给原告,原告就一直不间断的追被告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被告却以各种理由不归还原告的本金及利息,之后原告有不间断的追被告还钱,被告又以各种理由不归还原告的本金及利息。原告不得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黄冰为该院的退休干警,不便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是指由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原因,致使按法律规定受诉的人民法院无法或者难以行使管辖权。本案中,原告梁昭与被告黄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应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管辖,但因被告黄冰系该院退休干警,故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法院不便行使此案的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 毅 审 判 员 王凯祥 审 判 员 吕小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丽芳 书 记 员 谢庆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