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宋家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韩秀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刘兰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本院作出的(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44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韩秀成、刘兰凤支付申请人宋家俊借款人民币65,700元、案件受理费1,44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另被执行人尚应支付本案执行费88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秀成、刘兰凤银行存款68,028元和相应债务利息。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韩秀成、刘兰凤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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