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连杏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天门市金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办事处西湖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天门市华兴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麻洋镇人和街53号。

法定代表人:方卫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方卫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审理经过

申诉人连杏华因与被申诉人天门市金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天门市华兴油脂化工有限公司、方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鄂汉检民监[2020]4290000001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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