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黎城县太行车友服务中心,经营场所黎城县黎侯镇广邯街47号(环保局对面)。
经营者:王淼云。
被告:胡某,湖南省汉寿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黎城县太行车友服务中心与被告胡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黎城县太行车友服务中心于2021年9月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黎城县太行车友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753元,减半收取计376.50元,由黎城县太行车友服务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