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周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选举,广西东方意远(凭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辉,广西东方意远(凭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凭祥市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行政新区人劳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8169985747XJ。
法定代表人:肖宝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肖宝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强,北京市中闻(南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谭周龙诉被告凭祥市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谭周龙的申请,追加肖宝忠为被告,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周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选举、李国辉,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强到庭参加诉讼。根据谭周龙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桂1481民初32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查封凭祥市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宝忠名下价值3056555.18元的财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谭周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兴公司与肖宝忠共同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572169.68元;2.判令南兴公司与肖宝忠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284385.5元(以欠付的工程款2572169.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计算,自2018年7月10日起暂计至2019年5月10日止,之后的欠付工程款利息计算至南兴公司与肖宝忠清偿全部工程款及欠付工程款利息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谭周龙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南兴公司与肖宝忠共同向原告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20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南兴公司经协商于2016年1月8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南兴公司将位于凭祥市新海关旁凭祥市南兴•盛世国际7#、8#楼及地下室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被告肖宝忠在《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上“发包人”处签字。
本院查明
原告已按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7月10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9年1月23日,南兴公司向原告出具《谭周龙班组结算款》结算单,该结算单显示其单方面结算内容,即工程总价款为23081452.42元,已付工程款22206909元,尚欠工程余款874543.42元。原告在南兴公司上述结算单结算的基础上,经过认真核算,南兴公司少算或扣减了原告应得的工程款1698000.90元,其中,①少算了7#、8#楼结构板建筑面积工程款1273026.30元;②少算了合同以外增加工程已签证的价款86350元;③少算了合同以外增加工程未签证的价款32635元;④扣除了不应扣除的工程价款249012.6元;⑤合同中明确约定由甲方(被告)提供施工用地和生活住宿办公区场地及材料给乙方使用,但被告扣除宿舍用品56977元。上述事实,有《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凭祥站《关于南兴盛世二期工程7#、8#楼建筑面积计算等问题的复函》、《谭周龙班组结算款》结算单以及施工图纸等证据证实。
二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工程款缺乏依据;原告对合同的解读错误,大于1.5米的结构板的价款不应按全面积计算,应按半面积计算;被告只签了一张工程确认单;被告扣除工程款有依据;保证金已经列在扣除项,不应重复主张。另,原告谭周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因此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无效。
原告举证
原告谭周龙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并出示以下证据材料:
1.原告谭周龙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南兴公司的工商信息;
2.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3.南兴公司制作的谭周龙班组结算款(南兴-盛世国际7#、8#楼及二期地下室);4.谭周龙制作的谭周龙班组结算款(南兴-盛世国际7#、8#楼及二期地下室);5.签证材料(现场签证原始单、临时用工明细表、工程汇总表、补工单、帮工单、堵管单、零星工程签证单);6.未签证单;7.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凭祥市站关于南兴盛世国际二期工程7#、8#楼建筑面积计算等问题的复函;8.工程联系函;9.法庭笔录((2019)桂1481民初103号)、卿大立班组2019年1月份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卿大立班组6#楼工程进度款申请表、接收单、会议签到表;10.微信截图、手机号登记信息、施工图纸;11.微信截图及财务表格;12.建筑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表;13.短信截图;14.主体验收签到表;15.南兴-盛世国际7#、8#楼工程竣工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16.监理通知书、会议签到表。
二被告就其答辩意见提交并出示以下证据材料:
1.工程联系函(单)、费用清单(拆除施工电梯、外墙清洗)、转账凭证、收据、内部工程验收单;2.工程罚款通知单、照片;3.找平清单;4.工程联系单、现场收方签认单、施工图;5.7#、8#楼劳务主体收尾工作单(含未签字确认及已签字确认);6.记工单、零星工程签证单。
本院组织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对证据材料进行了举证和质证。二被告对原告谭周龙提交的谭周龙的身份证复印件、南兴公司的工商信息、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南兴公司制作的谭周龙班组结算款(南兴-盛世国际7#、8#楼及二期地下室)、现场签证原始单、工程联系函、微信截图、手机号登记信息、施工图纸、微信截图及财务表格予以认可;对法庭笔录、卿大立班组2019年1月份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卿大立班组6#楼工程进度款申请表、接收单、会议签到表认为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对谭周龙制作的谭周龙班组结算款(南兴-盛世国际7#、8#楼及二期地下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凭祥市站关于南兴盛世国际二期工程7#、8#楼建筑面积计算等问题的复函、未签证单、建筑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表、短信截图、主体验收签到表、南兴-盛世国际7#、8#楼工程竣工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监理通知书、会议签到表不予认可;对临时用工明细表、工程汇总表、补工单、帮工单、堵管单、零星工程签证单认为没有被告方授权人员的签证,不予认可。
原告谭周龙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不认可。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评析认证如下:原告谭周龙提交的法庭笔录、卿大立班组2019年1月份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卿大立班组6#楼工程进度款申请表、接收单、会议签到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纳;谭周龙制作的谭周龙班组结算款与被告制作的谭周龙班组结算款有部分一致,予以部分确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凭祥市站关于南兴盛世国际二期工程7#、8#楼建筑面积计算等问题的复函,不是鉴定意见,不予确认;未签证单,无被告方人员签字,不予确认;建筑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表,务工对象不明,不予确认;短信截图、主体验收签到表、南兴-盛世国际7#、8#楼工程竣工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监理通知书、会议签到表,内容客观真实,予以确认;临时用工明细表、工程汇总表、补工单、帮工单、堵管单、零星工程签证单,无被告方授权人员的签字,不予确认。
被告质证
被告提交的工程联系函(单)、费用清单(拆除施工电梯、外墙清洗)、转账凭证、收据、内部工程验收单、工程罚款通知单、照片、找平清单、工程联系单、现场收方签认单、施工图、7#、8#楼劳务主体收尾工作单(含未签字确认及已签字确认)、记工单、零星工程签证单,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月8日,南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宝忠作为甲方(发包人)与作为乙方(承包人)的谭周龙签订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凭祥市新海关旁(土地使用权人系南兴公司)凭祥市南兴•盛世国际7#、8#楼(25+1层住宅楼)及地下室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承包方式采用包人工、包施工措施周转材料、包内外脚手架、包卸料平台、安全防护棚及施工机械设备和工具的中包方式。承包范围为甲方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所包含的所有土建基础(不含桩基工程和土石方工程)、主体工程(包括各工种在预算定额和劳动定额中规定的相应工作内容)、室内外抹灰粗装修工程的施工;建筑物外围散水以外3米范围内所有台阶踏步、散水和场地平整的施工,室外台阶、散水、排水沟等零星工程(只含设计图纸中主体建筑相关联的项目)。
承包工作包括基底土方修整及人工回填配合、砖胎模、混凝土垫层、以及地下室主体和装修施工、±0.000以上的主体结构和粗装修施工、混凝土工程、模板工程、砌体工程、外墙施工用外脚手架的搭设及拆除、内脚手架的搭设及拆除等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及甲方要求的所有内容。
搅拌站上料人工和机械费,及清理由上料落下的材料由乙方负责。乙方应于其承包工程全部完工后15天内拆除清理完毕全部工程场地范围内现场材料、大型机械、临时设施。
甲方提供施工用地和生活住宿办公区场地及材料给乙方使用,负责提供搭设生活区工棚所使用的材料。
工程计划于2016年1月开工,2017年1月10日完成7#、8#号住宅楼的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合格为自开工后630天内。开工日期以甲方下达开工令的实际开工日期为准起算工期。竣工日期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承包价格为390元/m2,该单价包含从基坑人工修整开始,到基础筏板,地下室,±0.00以上主体等所有的结构及粗装修工程;其中底板及以下基础按地下室建筑面积160元/m2计算,地下室按390元/m2计算,±0.00以上按390元/m2计算,包含乙方承包范围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机具工具费、部分临时设施人工费、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其它分包项目配合费等。
工程按建筑面积进行计量和结算,底板及以下基础按地下室面积计算,地下室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凸阳台和入户花园按一半面积计算,凹阳台和入户花园、屋顶水箱、装饰凉亭按全面积计算;飘窗、挑檐、线条部分面积不计算,外挑小于1.5米的雨蓬、空调板、结构板不计算面积,外挑等大于1.5米(含1.5米)的雨蓬、空调板按一半面积计算;屋面架构按其外轮廓线投景范围面积的一半计算;其他依据本地区及国家现行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标准计算。
地下室主体框架结构完成至±0.00以上主体框架结构工程完成至五层楼板砼浇的工程量开始支付第一次进度款,往后按月支付。乙方按完成进度节点进行报量,经甲方的项目经理部及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合格工作量及单项的85%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五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交结算资料,双方确认结算之日起30天内进行核算,经双方核定完毕签字确认,扣除质保金20万元后15天内付清结算款,保修期(1年)满且履行完保修义务后30天内无息付清质保金。因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给乙方,双方协商认可按顺延时间支付,再逾期不支付的,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补偿给乙方。
还约定,乙方施工中胀模凹凸3cm以上及蜂窝麻面、露筋的每发现一处处罚200元,胀模浪费所用材料乙方自理;乙方施工项目每次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第一次扣罚200元,第二次扣罚500元,第三次扣罚不低于2,000元并给予清退;乙方在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上必须接受质监部门、甲方和工程监理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乙方在接到质量与生产安全整改通知三日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超出三日不行动、不整改纠正的,甲方有权每次对乙方进行500元的处罚,而且请第三方进行整改的费用超过每次处罚款的部分,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罚款或扣款,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合同签订后,谭周龙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018年7月10日,南兴•盛世国际7#楼、8#楼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1月23日,南兴公司向谭周龙出具《谭周龙班组结算款》结算单,认定谭周龙累计完成产值23538664.1元,应扣减457711.68元(其中质保金200000元,罚款3000元,7#楼地下室顶板-首层地面外墙工程2415.28元,7#楼散水工程1976元,拆施工电梯10200元,外墙清洗71640元,地下室电梯口找平898元,一楼抹灰、修补12727元,修补工作68873元,清理79283元,扣利息
6699元),已付22206909元,未付874043.42元。
本院认为
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南兴公司尚欠原告谭周龙多少工程款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南兴公司尚欠原告谭周龙多少工程款未付问题涉及应付工程款的数额和应扣减的数额二个方面。
根据南兴公司作出的《谭周龙班组结算款》结算单,可确认在谭周龙全部履行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后,应得的工程款为23538664.1元,但谭周龙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全部履行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南兴公司根据谭周龙未全部履行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的事实,扣减相应的款项(其中7#楼地下室顶板-首层地面外墙工程2415.28元,7#楼散水工程1976元,拆施工电梯10200元,外墙清洗71640元,地下室电梯口找平898元,一楼抹灰、修补12727元,修补工作68873元,清理79283元)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而对南兴公司扣除谭周龙罚款3000元、利息6699元,根据谭周龙自己作出的《谭周龙班组结算款》结算单,谭周龙只认可应扣利息6699元、罚款2000元,对另外的1000元罚款不予认可,南兴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谭周龙存在有可罚款的事实,故对南兴公司另扣除谭周龙1000元罚款,本院不予支持。南兴公司暂扣谭周龙的质保金200000元,现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谭周龙要求南兴公司如数退还,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计算,南兴公司尚欠谭周龙的工程款(包括暂扣的质保金)为1075043.82元(23538664.1-22206909-2415.28-1976-10200-71640-898-12727-68873-79283-2000-6699)。
对谭周龙关于大于1.5米的结构板应按全面积计算价款的主张,本院认为,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的“外挑小于1.5米的雨蓬、空调板、结构板不计算面积,外挑等大于1.5米(含1.5米)的雨蓬、空调板按一半面积计算”的真实意思应为大于1.5米(含1.5米)的结构板亦按一半面积计算价款,谭周龙的该主张是对该合同条款的理解错误,本院不予支持。
谭周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因此其与南兴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宝忠签订的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无效,但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谭周龙要求南兴公司付清尚欠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谭周龙要求南兴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有合同依据,本院亦予支持。
涉案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交结算资料,双方确认结算之日起30天内进行核算,经双方核定完毕签字确认,扣除质保金20万元后15天内付清结算款,保修期(1年)满且履行完保修义务后30天内无息付清质保金。而涉案工程于2018年7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因此南兴公司欠付的工程款
875043.82元应从2018年8月26日起计付利息,质保金200000元应从2019年8月11日起计付利息。
肖宝忠系南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与谭周龙签订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应视为其是代表南兴公司签订,是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南兴公司承受,上述相关款项应由南兴公司承担支付责任,谭周龙要求肖宝忠与南兴公司共同支付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谭周龙在本案是基于南兴•盛世国际7#、8#楼及地下室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关系提起诉讼,谭周龙主张南兴公司少算了合同以外的价款与本案审理的该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审理,谭周龙如就该事实主张权利应另案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凭祥市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尚欠原告谭周龙工程款1075043.8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1.以875043.82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计算;2.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谭周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296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652元,由原告谭周龙负担20169元,被告凭祥市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4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