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晓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 被告:李岭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赵晓勇诉被告李岭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晓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岭春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晓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刷油工费10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为北戴河新区政府装修,介绍原告刷油。被告欠原告刷油款100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款条一份。内容记载“今有李岭春秦皇岛市抚宁区牛头崖镇太和寨村248号,身份证号:1303231968××××××××,电话:152××××5959。欠赵晓勇人民币一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被告将欠款原因在欠款条中进行说明。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将上述款项给付原告。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之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原告赵晓勇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李岭春拖欠原告刷油工费10000元。证据二、现场工作照片。证明在北戴河新区内施工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李岭春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书面答辩状,未提交书面证据。 本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8月,被告李岭春为北戴河新区政府装修,介绍原告赵晓勇刷油。被告欠原告刷油款100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款条一份。内容记载“今有李岭春秦皇岛市抚宁区牛头崖镇太和寨村248号,身份证号:1303231968××××××××,电话:152××××5959。欠赵晓勇人民币一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被告将欠款原因在欠款条中进行说明。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将上述款项给付原告。故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赵晓勇与被告李岭春之间的纠纷系劳务合同纠纷。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原告赵晓勇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岭春给付原告赵晓勇10000元刷油工费。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岭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柴国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嘉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