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爱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北戴河区。

被告:北戴河区淼馨快餐店,经营场所北戴河区海二路实验小学对面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4MA0FPWAU31。

经营者:李俄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爱军与被告北戴河区淼馨快餐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陈爱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拖欠的2021年3月份和4月份的工资,合计人民币4024.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1月1日在被告单位打工,当时被告告知:每月工资2700元,于每月15日给付工资,如果工作不满意可随时离开。直至2021年4月16日原告因身体原因(高血压病)辞职离开被告单位,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3月2683元和4月工资1341.5元,原告去单位所要所欠工资,被告拒绝支付。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做出公正裁决,维护弱势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原、被告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应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李金玲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陈爱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文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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