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军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被执行人:孙永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被执行人:张淑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军基与被执行人孙永存、张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黑0382民初435号民事调解书,孙永存、张淑英给付郑军基款项307150元、执行费4507元。
执行过程中,郑军基与孙永存自行达成和解,现郑军基已与孙永存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方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0382执4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