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营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东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318715137G。
被执行人:营口鑫瑞电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大石桥沿海新兴产业区府南大街金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555366532G。
被执行人:徐瑞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营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营口鑫瑞电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徐瑞彪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802民初251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营口鑫瑞电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石桥市钢都街道钢都村,土地面积13331平方米,房屋面积9067.58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辽(2017)大石桥市不动产权第0000635号。并于2021年7月24日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依法进行拍卖后,在法定期间无人竞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以流拍价格13,842,600.00元接收上述财产以物抵债。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营口鑫瑞电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石桥市钢都街道钢都村,土地面积13331平方米,房屋面积9067.58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辽(2017)大石桥市不动产权第0000635号,以流拍价格13,842,600.00元交付申请人营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物抵债。
二、申请人营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