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月,女,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李炳麟,男,住辽宁省沈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月与被告李炳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王月于2021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月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