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绍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执行人:乌兰格日乐,女,****年**月**日出生,鄂温克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陈绍静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20)内0724民初8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乌兰格日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给付申请执行人陈绍静借款9000.00元。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其名下证券、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无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于2021年8月20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消费措施。综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告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