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宁(与原告范欢系夫妻关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钱立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范欢与被告钱立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范欢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欢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范欢负担。原告范欢已交案件受理费1740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范欢16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