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世武,男,1981年7日2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满剑,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立案执行田世武与满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致使申请人田世武债权39000元未能受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248.98元至本案“一案一账号”。通过“四查”,除登记在其名下的长城牌鄂F×××××车辆外,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以车辆年限久远无价值不要求对该车辆查封,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愿发布悬赏公告、进行审计、对被失信人提起刑事自诉、不愿申请律师调查令,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送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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