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大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中心科技工业区范湖小区北区F5-4(F1)、(F2)、(F4)、(F5)、(F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528945023。
法定代表人:张周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惠燕,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骆绍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大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骆绍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7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鉴于骆绍林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及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骆绍林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清偿货款24500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37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或财产调查措施:
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及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登记信息。经查询,除有零星存款外,本院不能发现被执行人在不动产、股权、证券、保险、车辆等部门有财产登记信息;
2.2021年5月25日,本院向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实际冻结金额1117.42元,后本院扣划上述存款,并作为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退至广东非税收入专户;
3.2021年8月2日,本院现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网络资金,实际冻结财付通账户数1个,实际冻结金额11.8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上述账户将自动解冻;
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属村委会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莲塘村民委员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提取被执行人在该单位可收取的货币性收入;
5.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于广州市花都区107国道处经营巴江鱼苗场。本院到该鱼苗场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为该鱼苗场的实际经营者或承包人,本院未对该鱼苗场采取执行措施。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相关案件信息可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平台(×××.cn)查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607执21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