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灵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灵川县。
被告: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凤凰路7号彰泰城市1号2幢1单元7层01号等127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19384212M。
法定代表人:刘文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永雄,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与被告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丽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覃怡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