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西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行唐县永昌佳苑小区临街永昌路门面楼5楼。

法定代表人:尹鑫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治,该公司员工。

被告:高巧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西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巧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巧凤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石家庄西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款项共计16748元。二、请判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新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LPR的4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本案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银行保函费、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东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衡水河东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购买的机动车总价378000元,被告自行支付首付款后,透支金额为260000元,被告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共分36期向工行衡水河东支行偿还透支资金,同时原告为被告的还款责任提供保证。而后被告未按约定分期偿还透支资金,截至起诉之日原告累计代其承担还款责任共计16748元,但经催告后被告拒绝清偿原告代偿款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0条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一、被告高巧凤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东支行、原告西瓜金融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高巧凤与原告西瓜金融、河北给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担保及反担保服务合同》一份。

三、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原告委托河北给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代偿,追偿权归原告所有;

四、银行回单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的实际代偿金额16748元。

被告辩称

被告高巧凤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购买机动车资金紧张,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东支行(以下简称衡水河东支行)申请贷款260000元。2019年10月28日,被告与衡水河东支行、原告西瓜金融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向衡水河东支行借款260000元,被告以分期等额方式共分36期进行偿还,每月25日前偿还。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建立卡号为42×××59的汽车专项分期信用卡,该卡只能存入不能支取,被告在该卡内存入应还金额,由衡水河东支行按约定扣划。由原告西瓜金融为被告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同日,原、被告签订《担保及反担保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逾期还贷,由原告为被告代偿,代偿后原告可向被告追偿,且被告应按代偿款项的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审理中原告方请求被告从代偿之日起按年利率15.4%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中,被告发生逾期还款行为后,衡水河东支行会向原告发送账单,告知被告已经逾期及逾期金额,原告按合同约定按催收金额为被告进行代偿。因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按期还款,收到银行通知后,2021年3月25日,河北给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受原告委托为被告代偿16748元,追偿权归原告所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债权。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代还银行借款16748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向被告追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立即归还原告代偿款16748元。原、被告约定:原告代偿后,被告向原告按代偿款项的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审理中,原告方主张被告从代偿之日起按年利率15.4%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该主张低于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符合被告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以所欠代偿款为基数,自2021年3月25日起按年息15.4%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归还完毕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高巧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石家庄西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6748元。并自2021年3月25日起,按年息15.4%向原告石家庄西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保全费187元,共计296元,由被告高巧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行唐县,邮政编码:0506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联系电话:0311-826××××9)。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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