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凤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虎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更新,虎林市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虎林市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市绿都名苑综合楼9号楼1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刘春泉,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春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虎林市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虎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茂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虎林市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虎林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凤芹因与被上诉人房隆公司、刘春泉、刘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虎林市人民法院(2020)黑0381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虎林市人民法院(2020)黑0381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虎林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25元,退还王凤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