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中兴路街道华兴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高朝晖,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西大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于学民,职务理事长。
被执行人:刘晓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张秋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滦平县福乐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广原商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县农村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滦平县福乐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晓东、张秋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刘晓东名下的位于滦平县商进行评估,承德永兴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承永兴房估字[2019]第3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存在严重错误,经合议庭评议,该评估报告本院不予采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4执恢18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县农村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滦平县福乐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晓东、张秋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案件而终结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撤销执行案件之日起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两年)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