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泉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文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娟、柏美林,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董改芬,女,1970年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阳泉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董改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阳泉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泉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