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沃普思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6号院2号楼1层130。
法定代表人:魏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全超,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感动人生(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广明,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奥兰环球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5号院地下一层局部(B101、L101)。
法定代表人:李广明,经理。
被申请人:李广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北京沃普思奇科技有限公司与感动人生(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奥兰环球影城有限公司、李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京0106财保393号民事裁定,冻结感动人生(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奥兰环球影城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3万元。北京沃普思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沃普思奇科技有限公司与感动人生(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奥兰环球影城有限公司、李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北京沃普思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感动人生(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奥兰环球影城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审 判 员 牛瑾婧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肖秋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