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贵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乃伍,安徽末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徽香椿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蚌山区光彩大市场六区六栋37号。
法定代表人:葛运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贵文诉被告安徽香椿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2021年2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张贵文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贵文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贵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4元,减半收取计1582元,由原告张贵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