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陈安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鹏鸿,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蔡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安华与被告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安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鹏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勇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安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2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22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做工程需要,于2020年7月7日向原告借款2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20年8月底还款。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蔡勇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12日期间,被告因做工程需要资金,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委托陈安贵通过微信向被告交付借款30000元。2020年7月7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向原告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安华22000元,大写贰万贰仟元整,蔡勇在2020年8月底还清。借条人:蔡勇见证人:袁洪清。到期后,被告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证人陈安贵证言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借款合意,且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借款,故双方的民间借贷依法成立。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其行为违约,应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资金占用损失。被告未按照约定按期还款,应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蔡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安华借款22000元;
二、被告蔡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安华逾期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1元,由被告蔡勇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缴纳,经其同意,由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转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