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长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吉林省扶余市,现住吉林省扶余市。2020年4月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扶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以扶检一部刑诉〔202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长付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制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海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长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3日20时许,在扶余市大林子镇西联村刘平安屯曲某家,被告人周长付与被害人王国有因琐事发生口角,周长付将王国有腹部扎伤。经吉林维众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国有横结肠破裂伤为轻伤一级;腹腔积血、大网膜破裂伤、横结肠系膜破裂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有民事和解协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住院病历等书证、证人周某、曲某、王某、孙某1、孙某2、孙某3、刘某、张某1、高某、张某2的证言、被害人王国有的陈述、被告人周长付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长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周长付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周长付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周长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冬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栾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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