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毕节市城乡消费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500337327631W,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尚城国际”商务公寓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智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淑、幸昕,系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邹红波,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贵州瑞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9218477L,住所地: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镇草海路79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邹红波。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502民初17511民事调解书受理毕节市城乡消费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邹红波、贵州瑞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毕节市城乡消费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502执39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