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枣阳市。系本案的被害人。
被告人黄云华,男,****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马山县。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艳梅,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 律师,由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黄克兵,男,****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马山县。
被告人杨宁,男,****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马山县。
被告人韦伟定,男,****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武鸣县。
审理经过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9)1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云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侯某随案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黄克兵、杨宁、韦伟定的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黄克兵、杨宁、韦伟定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撤回对被告人黄克兵、杨宁、韦伟定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