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现住玉门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现住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现住酒泉市肃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0981民初86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250020元,并承担执行费3650元。经执行,王某、王某主动与申请人协商,双方就250020元案件款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保证于2020年5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案件款2000元,王某保证于2020年8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案件款50000元,直至案件款结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甘0981执399号案件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但应扣除已履行的部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徐生海 审判员 张文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