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肖茂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申请人:麻城市立峰石英石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麻城市鼓楼办事处七里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576955651B。
法定代表人:肖茂珠。
被申请人:罗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申请人:湖北金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麻城市鼓楼七里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MA49BLQX51。
法定代表人:罗华。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斌与被申请人肖茂珠、麻城市立峰石英石有限公司、罗华、湖北金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鄂1181财保12号民事裁定,并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肖茂珠、麻城市立峰石英石有限公司、罗华、湖北金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与诉讼标的120万元相当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冻结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的保险单(保险单号:PZPP21420123030000000013)的保险利益。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斌于2021年1月28日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斌与被申请人肖茂珠、麻城市立峰石英石有限公司、罗华、湖北金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斌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肖茂珠、麻城市立峰石英石有限公司、罗华、湖北金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与诉讼标的120万元相当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