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铁岭市某某中心,住所地铁岭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红波,系辽宁楚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某某,住调兵山市。
被告:张某,住调兵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某某中心与被告张某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铁岭市某某中心于2021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铁岭市某某中心撤回起诉。
诉讼费222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铁岭市某某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