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裴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XXX。

申请执行人:范某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XXX。

被执行人:云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昌市人,住海南省文昌市重兴镇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昌市人,住海南省文昌市重兴镇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许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昌市人,原住海南省文昌市锦山镇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已于2012年死亡。

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昌市人,原住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已于2011年死亡。

被执行人:谭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昌市人,住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海南一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裴某某、范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谭某某、许某某、云某某、吴某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2日恢复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做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以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向被执行人送达,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即“总对总”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即“点对点”查控系统分别于2020年7月3日、7月23日、9月2日、9月26日、10月15日共五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登记情况、保险等级情况、工商登记情况、银行存款情况、互联网银行(包括财富通、支付宝、京东)存款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及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询到任何相关信息。经本院核查,发现被执行人云某某在海南省文昌市重庆镇养成村委会里海村有土地,本院已依法查封,因该土地为集体用地不能处置,所以本院不能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何某某和许某某已分别于2011年、2012年死亡。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对云某某、吴某某、谭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已执行到位16833.79元,本案共执行到位102446.43元,未执行到位赔偿款185040.57元。本院已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琼9005执恢20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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