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绥分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韦家楼村榆绥高速公路收费站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059690720A。 负责人:陈建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治雄,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飞,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叠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靖边县长城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910824MA70327KXB。 法定代表人:张海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军,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绥分公司(以下简称“交建榆绥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高倩、陕西叠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叠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802民初2007、2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高倩提供的有效证据可以证明高倩2012年9月26日至2012年12月入职为交建榆绥分公司,一直在榆绥分公司榆林南服务区工作。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高倩与榆林汇桥公司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由此建立劳动关系。2016年10月汇桥人力资源与交建榆绥分公司的合作提前终止。2013年11月14日榆绥分公司榆林南服务区公司注册成立,依法取得营业执照。2016年10月至2019年10月16日间,高倩一直在交建榆绥分公司榆林南服务区工作,此时交建榆绥分公司南服务区是实际的接受劳务的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进行相关民事行为。因此,本院认为本案中遗漏了必要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交建榆绥分公司南服务区,依法应当追加遗漏的主体为诉讼当事人。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遗漏诉讼主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802民初2007、20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交建榆绥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晓炯 审 判 员 惠莉莉 审 判 员 王 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常良燕 书 记 员 段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