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铭隆供热集团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邹国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萍,女性,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长春市铭隆供热集团有限公司与张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长春铁路运输法院(2021)吉7101执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大鹏 审判员 姜 菡 审判员 黄殿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易元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