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3346585X0。 法定代表人:王芙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超,系公司法务人员。 被执行人:田文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执行人:杜西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文杰、杜西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9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8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5日、2021年8月9日发起两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8月9日向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8月5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21年8月9日向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8月9日通过司法网络平台扣划被执行人田文杰银行账户余额30500元,2021年8月16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2021年8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被执行人的标的金额329849.33元,已执行到位为30500元,尚有299349.3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 波 审判员 徐江红 审判员 孙 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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